新闻资讯News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常见问题
咨询热线
新闻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停车法规|东莞东城街道印发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方案


 为鼓励社区资产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进一步推动停车泊位供给,有效缓解辖区停车难问题,现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9〕81号)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补贴适用范围和补贴总额

     (一)补贴范围

  本方案补贴范围只适用于在东城辖区内道路红线以外,利用空地或既有停车场(库)增设的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类别中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机械设备系统,可分为半自动和全自动停车设施两种。

  路内停车设施、路外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不纳入本补贴范围。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管理的项目,不属于补贴范围。

  (二)补贴总额

  我街道对符合条件要求建设的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7500万元。

  二、财政补贴条件

  (一)补贴主体

  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在东城辖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立项报建申报主体单位,可以为社区(小组)或企业,对于社区社会合资合作类,应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占比分别列为补贴主体。

  (二)补贴条件

  1.拟规划建设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的泊位数量达到50个或以上。

  2.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且停车设施可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上。

  3.按要求配置可充电泊位。原则上新建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充电设施所占总体泊位比例不低于10%。因特殊情况无法配建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报街道批准。

  4.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市智慧停车云平台联网。

  5.申请单位诚信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补贴申请

  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主体申请补贴资金,需先上报规划建设方案至东城街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街道停车办”,街道停车办设在交通分局)预审,并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纳入补贴范围。另外,需按规划建设方案要求完成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标准获得补贴资金。

  三、财政补贴标准

  经认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投资类别等给予补贴。

  (一)社区全额投资类

  1.半自动设备类停车设施项目:街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7000元/车位。

  2.全自动设备类停车设施项目:街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车位。

  (二)社会全额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类

  1.半自动设备类停车设施项目:不给予财政补贴。

  2.全自动设备类停车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审核的实际总投资额,按同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5年,逐年发放,5年累计贴息额不超15000元/车位。

  (三)社区社会合资合作投资类

  参照上述标准,按实际投资占比份额分类补贴。即社区投资类按占比进行一次性现金补贴;而社会投资类按占比进行银行贴息,分5年逐年发放补贴。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一)社区投资类:停车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社区(或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筹集,按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文件程序自主建设。各社区(或小组)要按相关规定做好民主决议和工程招投标工作,违反民主决议和工程招投标规定建设的停车设施,不能纳入街道财政补贴范围。

  (二)社会投资类: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途径须合法合规。

  五、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街道财政列支。街道停车办汇总每年的财政资金补贴金额,上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提前做好停车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工作。

  六、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停车设施项目需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并予以确定、实施、建设。

  (一)项目申请和确定。项目申报主体须根据街道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项目红线图、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概算书等资料)上报至街道停车办。街道停车办按年度和批次汇总建设项目情况,统一上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讨论确定。

  (二)项目审核备案。通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讨论确定纳入街道财政资金补贴范畴的项目,需在招投标前将施工图上报街道停车办,统一征求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三)项目报建实施。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市有关要求和程序,组织完成设计、预算、工程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市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报建手续,详按《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报建程序》(附件1)和《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图》(附件2)执行。同时,积极做好项目施工阶段的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街道停车办如实上报项目建设情况。

  (四)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成施工后,项目申报主体要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工程结算,填写《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由街道停车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规模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迅速做好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五)变更审批。若项目工程需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变更,或停车设施车位数量变化超过原设计数量20%及以上的,变更方案需由街道停车办汇总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讨论。

  若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需将有关变更图纸报街道停车办备案,项目规模验收后按规定和实际建设车位数量进行补贴。

  七、补贴拨付程序

  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实施程序,完成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经街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规模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主体可向街道停车办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由街道财政分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资料包括:

  (一)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的会议纪要。

  (二)财政补贴资金用款审批表和申请用款报告。

  (三)项目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若属于合资合作项目,该项资料调整为项目施工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及情况说明)。

  (四)工程竣工规模验收意见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六)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证照。

  (七)信息系统接入市智慧停车云平台证明材料(在智慧停车云平台正式上线前可免于提供)。

  (八)现场照片(建成前后)。

  (九)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使用期限书面承诺书。

  八、监督管理

  项目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登记全市停车设施行业诚信体系不良记录,由街道停车办提请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同意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申请资格: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5年(含)以上。

  (三)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或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者其他未按监管承诺履约的行为。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九、实施期限及其他事项

  (一)实施期限

  本方案由街道停车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街道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公共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按本方案给予补贴。

  (二)其他事项

  1.在设施使用承诺期限内,对享受过上述补贴政策的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若项目地块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而减少停车位的,则需按技术规范在该地块补建停车位,补建停车位数量不少于原停车设施项目的停车数量;或在社区内的其他地块另外建设同等停车位数量的公共停车设施,以保证片区内停车数量的动态平衡。已享受过上述补贴政策的补建或增建的公共停车位不再补贴。

  2.在设施使用承诺期限内,享受过补贴政策的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若项目地块改变停车场用途,无法补建同等数量及以上公共停车位的,项目申报主体或补贴主体须按减少的公共停车位数量无息退回财政补贴资金。

  附件:1.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报建程序

        2.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报建程序

  一、审批流程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街道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向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表;

  2.自有建设用地有效证明;

  3.委托申报的,另外提供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委托书;

  4.在即有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提供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5.能够体现设备高度、用地范围和面积、结构型式、消防间距等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

  6.占用自有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提供绿地置换补偿方案;

  7.其他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二)项目核准。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项目申请后,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请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意见。

  (三)设备采购。经市综合交通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允许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由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项目实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后进行施工,具体如下: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向街道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街道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自行组织项目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其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设置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的,设置单位应组织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用电手续办理。使用单位凭批复意见到供电部门办理设备供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审批流程详见附图3。

  二、相关要求

  (一)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或造成噪声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二)项目土建部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本部门监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四)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应当参照《门式钢架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和《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规范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当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通用规范》。

  (五)因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除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产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拆除。

联系方式
公司:广东宇鸿智能车库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经理
手机:139-2944-0441
网址:http://www.yhcheku.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升路630号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东日停车场建设
关注东日手机网站